第一是民事责任。有人会说:民事主体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旦去世,本人的所有些权利义务都归于消灭。既然主体的身份已经不再存在,那样也就谈不上对其权利的侵犯。然而,这种冰冷的法律逻辑并不符合大家知识。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名字、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遭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爸爸妈妈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配偶、子女且爸爸妈妈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的名誉、肖像、名字、荣誉称号等权利并不伴随死亡而彻底的消失,而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续维护,这既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利益的保护。
第二是行政责任。《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病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会遭到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警告、中止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上述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完善的医疗秩序,捍卫医护职员的职业道德,我的粗浅怎么看是,其中所说的病人并不应该仅仅限于活着的病人。即使觉得病人不包含死者,那样《医师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紧急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另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拍、散布别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体系的角度,既然《民法典》觉得死者的隐私应当遭到法律保护,那样《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别人隐私也应该包含死者的隐私。
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别人供应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紧急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个人的健康生理信息自然是一种敏锐信息,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健康生理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节录)